政府有權利在法院判錯了能推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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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有權利在法院判錯了能推翻嗎

政府有權利在法院判錯了能推翻嗎

一般來講,政府是沒有司法權以及司法監督權的。所以,政府沒有權利推翻法院已生效的終審判決。但是,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出現以下四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請求其上一級檢察院向這一法院進行抗訴。1、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有錯誤;2、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有錯誤;3、判決中有關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4、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違法行為

對於民事案件,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的15日內向上級法院上訴,由二審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生效判決錯誤的,應當再審,以民事案件為例,加以説明:

二、申請再審的時間規定

《民訴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三、申請再審的條件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九條【再審條件】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解釋】本條是關於再審條件的規定。即當事人只要認為判決、裁定有錯誤,就可以申請再審。但決定進人再審程序,則需要符合嚴格的條件,因為終審的判決、裁定具有既判力,非經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是不能撤銷和改判的。

四、當事人可以向什麼機關申請再審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院申請再審,或者向作出生效判決人民法院的同一級人民檢察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政府是沒有權利推翻我國執法機關下達的命令的。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在事實、適用的法律、有關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有任何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情況時可以允許法院或者檢察院再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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