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190萬判6年有期徒刑是否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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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190萬判6年有期徒刑是否可以減刑

一、職務侵佔190萬判6年有期徒刑是否可以減刑?

職務侵佔190萬判6年有期徒刑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職務侵佔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職務侵佔19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的範疇,量刑的幅度一般是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法律制度沒有專門規定,對職務侵佔罪的罪犯不能減刑,能否減刑取決於罪犯自身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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