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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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是多長時間

根據規定一般只有被拘役和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有可能在量刑的同時被判緩刑。此時,實際量刑不同那麼法律中規定的緩刑的考驗期限也是不一樣的。那到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是多長時間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是多長時間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説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二、怎麼計算緩刑考驗期限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什麼是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刑法第48條後段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一般是在1年-5年之間,當然實踐中往往是在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而在起算考驗期的時候需要注意,此時一般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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