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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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的時間是多久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是刑罰中的一種具體的特殊的執行方式,是在宣告緩刑的同時宣佈的具體刑罰內容。從判刑之日開始宣佈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其時間需要考慮原刑的時間,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提供的與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相關的信息,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緩刑的適用有嚴格的條件,只針對罪行較輕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撫養、照顧發生嚴重困難,本人可能失學等的罪犯。絕大多數國家判處緩刑的方式有:判處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時宣佈若干年的暫緩執行期(1至5年),在規定的時期內不犯新罪,則原判的自由刑不再執行。也有國家宣告的緩刑在自由刑執行完畢後還必須再執行緩刑,或者將緩刑作為一種刑罰由法院直接判處。在我國,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據其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一、緩刑的執行程序

由法院宣告緩刑後交有關機關執行。由於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主要有二類:

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託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繫,報告情況,這一類佔絕大多數。

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設有這樣的機關。

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二、對於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

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准。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緩刑有條件地變更有兩種情況,一是罪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緩刑期滿後不再執行原判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二是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應由法院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

雖然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只是刑罰中的一種具體的特殊的執行方式,但是罪犯若在其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可以進行緩刑變更。以上即是小編為您提供的全部信息,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着一些疑問,或者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信息,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您提供解決方案,謝謝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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