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入室盜竊怎麼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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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入室盜竊怎麼定罪

1、如果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如果是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該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根據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入室盜竊如何認定

對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入户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入户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認定“入户盜竊”時,應當注意:一是“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户”,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户盜竊”。

三、未成年盜竊罪前科會不會累計入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可以理解為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後五年再犯罪不認為是累犯。因此,不應將其犯罪前科作為現在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具體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1.未成年盜竊前科排除於法有據

未成年人一旦前科記錄被消除,日後重新犯罪,司法機關也不能引用其前科犯罪記錄,其前科犯罪不能作為其罪行從重處理或處罰的原因。因此,作為入罪情節的盜竊前科,在法律具體使用中,應將未成年時的盜竊前科作為例外,排除適用。

2.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僅限查詢且須保密

“犯罪時不滿18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可以進行查詢,但被封存的犯罪記錄予以保密。”該項規定為強制性規定,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僅僅限於查詢,並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相關犯罪記錄。如需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盜竊罪,勢必要在審理查明部分敍述其未成年時有盜竊前科,這樣明顯違背了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的強制性規定。

3.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需要特殊保護

未成年人年齡小,其認識與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弱,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未成年人處於成長階段,可塑性較強,通過正確的教育引導能夠讓其實現自身價值與社會價值;若因其前科記錄,不論未成年人今後表現如何,給其貼上人身危險的標籤,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自自暴自棄,那麼將影響未成年人一生的生活,甚至可能導致危險極小或者不再具有危險性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因此,對未成年犯累犯的除外規定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不僅僅是為他們未來提供生活環境與發展空間,同時也是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精神以及對未成年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的應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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