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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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情況下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羣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挪用特定款物案件中審判員需要主動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提起公訴後存在哪些情形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只有挪用法律上規定的特定救濟款物的才能按照此罪定罪,一般挪用特定款物的數額達5000元或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前嫌疑人可以主動歸還特定款物的,可以從輕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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