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檢察院多久做出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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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檢察院多久做出批捕?

一、法律規定檢察院多久做出批捕?

法律規定檢察院在7天的時間做出批捕,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的條件都有什麼?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是對嫌疑人進行逮捕的執行者,而檢察院負責做出批捕決定。一般來説,沒有特殊情況,檢察院拿到批捕申請書後,應該在一週內決定是否批捕。公安機關將嫌疑人逮捕後,繼續偵辦案件,嫌疑人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轉為取保候審。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檢察機關的職能和公安機關的責任作出非常明確的劃分的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所提出的批准逮捕的申請是需要做出一定的審查審查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就會在7天的時間之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實際上在這個方面是有時間限制性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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