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檢察院如何才能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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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檢察院如何才能批捕?

一、法律規定檢察院如何才能批捕?

1、刑拘人員不是一定要被批捕後才能提審,對提審次數也沒有限制。

2、如果批捕前提審犯罪嫌疑人,是為了核實事實及證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批捕。

正式批捕後,由偵查單位負責提審嫌疑人,如果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未移交檢察院之前,都由公安機關負責提審;如果是檢察院負責偵查的,由檢察院負責提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批捕的條件:

1、證據要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刑罰要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社會危險性要件,有逮捕的必要

4、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

5、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三、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採取辦案人員閲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後,對於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複議、複核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必須糾正,並需要將糾正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綜合上面所説的,是否批捕必須要有檢察院才能進行決定,檢察院在進行審查的時候就要看各項條款有沒有證據,有證有據才能更好的進行處理,所以,批捕不是怎麼做就可以的,一定要按照流程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確保案件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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