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拘留看守所釋放通知家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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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拘留看守所釋放通知家屬嗎?

犯罪嫌疑人拘留看守所釋放通知家屬嗎?

如果犯罪嫌疑人拘留看守所被釋放的一般是不會通知家屬的。釋放嫌疑人是直接在看守所釋放的,而且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要通知罪犯的直屬親戚或者是代理律師,所以司法部門一般不會通知家人,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後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在24小時之內要發出判決書。

二、哪些情形犯罪嫌疑人將會被釋放?

守所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時應當發給釋放證明書:

(一)拘留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二)逮捕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四)經人民法院審判後宣告無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五)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以上就是對刑事拘留釋放後的程序是怎麼樣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三、拘留釋放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關押的期限到期了或者滿足被釋放的條件的,並不是必須要通知到家屬的,因為這是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明確的定的內容。並且如果罪犯在被釋放之前,各個部門也都會開具相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釋放證明書或者文件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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