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還在看守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4W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還在看守所麼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還在看守所麼?

1、犯罪嫌疑人在批捕以後到判決之前都在看守所羈押,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3、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於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不同。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採取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應該採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 行,所以採取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發生犯罪行為——解決了適用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解決了逮捕措施的適用對象問題。至於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這裏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1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些詳盡的規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從證據的量上講要求“充足”,否則便不符合逮捕條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思想滑坡是誘發刑事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有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並不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之間存在着無法解決的深仇大恨,因為同事鄰里之間的一些瑣事都有可能導致雙方劃入犯罪的深淵,但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之後關押的場所並不會來回的進行轉移,這也不利於偵查工作的進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