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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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與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可能嗎?

敲詐勒索罪與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可能嗎?

有可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行為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敲詐勒索可以數罪的,並且兩罪都是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數罪併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非法拘禁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從重處罰。如果説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於非法拘禁罪的量刑進一步細化,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的起點:

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重傷的,可以治在3到5年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10到13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三、證明非法拘禁需要哪些證據?

(一)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二)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三)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四)行為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如果單獨敲詐勒索是會按照敲詐勒索的罪名進行處罰,如果是在詐勒索之後,或者是之前有非法拘禁的行為,那麼也算是觸犯了非法拘禁罪,但是敲詐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是屬於兩種不同的處罰以及當事人的犯罪目的,還有犯罪手段都是不一樣的,所以都要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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