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與綁架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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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與綁架數罪併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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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可以數罪併罰嗎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是兩個具有明顯區別的犯罪行為。但眾所周知,綁架罪的過程中必然會存在非法拘禁的行為。這在刑法學中有一個專用名詞叫牽連犯。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因此,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是手段,綁架並勒索財物等是目的。手段行為屬於目的行為的牽連犯,牽連犯屬於處斷的一罪,一般情況下是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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