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期限數罪併罰是合理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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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限數罪併罰是合理的行為嗎?

一、拘役期限數罪併罰是合理的行為嗎?

是合理的行為。數罪併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並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罪犯被裁定減刑後,因被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進行數罪併罰時,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在此後對因漏罪數罪併罰的罪犯依法減刑,決定減刑的頻次、幅度時,應當對其原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酌予考慮。

二、數罪併罰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這是最常見的數罪併罰的情況,後文稱其為普通數罪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判決均未宣告,因此,應當對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後,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並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依照先並後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並罰。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並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犯的罪行做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先減後並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並罰。

4、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行或者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

5、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行或者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

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現了一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在相應的審理之後有可能對當事人做出拘役的處罰決定。而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止出現了一種犯罪行為而是多種犯罪行為的,那麼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拘役的時間上限不能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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