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可以合併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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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可以合併執行嗎?

一、數罪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可以合併執行嗎?

可以。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如果犯罪者需要被判處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那麼首先需要執行有期徒刑、拘役,然後等待執行完畢之後,依舊需要執行管制。

1、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2、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對象不同

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

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

4、待遇不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後果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是會遇到一個犯罪行為人觸犯多個刑事罪名的情況的,此時人民法院是需要對該犯罪行為人的多個行為分別審理,並且是分別作出處罰的,這就是我國的數罪併罰的裁量規則,但是在執行的時候也是有特殊的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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