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綁架同夥判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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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綁架同夥判什麼罪

一、根據規定綁架同夥判什麼罪

綁架罪

綁架罪的同夥也應當認定為綁架罪,具體的認定標準應當根據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如果是同案犯則需要一併認罪,但如果只是從犯或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造成了違法犯罪事實的,則可以從輕處理。

1、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3、《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複刑法總則關於主犯的規定。

根據犯罪行為所具有的事實情況應當歸屬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責相一致的原則確定主犯的刑種或刑期,不應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主犯和從犯的區別

綁架罪主犯和從犯的區別主要以下5個方面:

1、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在公安機關對犯罪事實的認定過程中,如果同夥與主犯一起實施了綁架的犯罪事實,那麼構成了共同犯罪,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判決。需要注意的是,在實施綁架罪的犯罪事實過程中,如果還出現了其它的犯罪事實,則需要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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