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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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綁架罪需要什麼證據?

綁架罪需要什麼證據

認定綁架罪需要以下證據:

1、物證

(1)實物:主要包括各類刀具、各類槍支、各類爆炸物、各類棍棒、麻袋、麻醉藥物、酒(精)、車輛、船隻、衣帽、鞋、勒索所得的款物(包括各種外幣、人民幣及各種實物)等;

(2)照片。

2、書證

主要包括有關的信件、電報、遺書、欠條、收條、保證書、協議書等。

3、證人證言

主要包括鑑定人證言、目擊人證言、伺案犯罪嫌疑人證言、街坊鄰居證言、犯罪嫌疑人及事主家屬證言、同學同事證言、親友證言、交通工具司乘人員證言、被盜嬰幼兒家長或其他監護人證言、基層自治組織工作人員證言,以及其他知情人的證言等。

4、被害人陳述

主要表現形式為詢問被綁架人及事主的詢問筆錄及有關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主要表現形式為訊問筆錄及有關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6、鑑定結論

(1)法醫鑑定,主要包括死亡鑑定、重傷鑑定、輕傷鑑定、血型鑑定(包括對血衣和血跡的鑑定)等;

(2)痕跡鑑定,主要包括對指紋、足跡、刀痕、槍彈痕跡等的鑑定;

(3)文書鑑定;

(4)物品鑑定,主要包括對毛髮、犯罪工具、贓款贓物等的鑑定;

(5)精神病鑑定,主要指對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鑑定;

(6)其他有關鑑定。

7、勘驗、檢查筆錄

(1)現場:主要包括現場範圍、現場照片、現場勘查圖,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2)物證:主要包括物證照片、物證勘查圖,物證勘驗、檢查記錄等;

(3)人身:主要包括人身照片、人身檢查筆錄等;

(4)屍體:主要包括現場勘查圖、現場屍體照片、屍體勘測驗、檢查筆錄等。

8、視聽資料

主要包括有關的錄音、錄像資料及照片、微機數據庫等。

9、其他證據

如退贓記錄、起贓筆錄、收繳筆錄、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等。

綁架罪在取證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證明綁架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如證明被綁架人被暴力劫持、被威脅、被麻醉、被強制或被騙至非法關押地點、被非法拘禁、被剝奪人身自由、被虐待、被傷害、被殺死等能夠證明綁架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證明綁架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所為的證據。

如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地策劃、實施或指使他人策劃、實施綁架他人的證據;

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綁架他人的證據;

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非法剝奪被綁架人人身自由、虐待被綁架人、傷害或殺死被綁架人的證據;

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的與被綁架人的家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取得聯繫,要挾被綁架人的家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交易條件或接受交易條件的證據等。 

(3)證明犯罪嫌疑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這主要包括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身份證、户口簿、出生證明、工作證、學生證等證據以及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的法醫學鑑定材料等。

二、綁架罪幾個人口供能定罪?

僅憑當事人口供,不可以定罪,還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定罪。

刑法證據要求能排除無罪可能性,才説是有罪。嫌疑人口供與報案人口供必須是真實客觀記錄,不能摻雜警務人員的影響。

有口供還需要有證據才可以定罪,法律上認定判罪需要具有證據,人證和物證,必須嚴格的排除犯罪嫌疑人無罪的可能性,才可以被判定為有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對於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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