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兩罪為什麼判不了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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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兩罪為什麼判不了緩刑?

一般兩罪為什麼判不了緩刑

1、兩個罪名是否能宣告緩刑,關鍵還要看具體案情,如果兩個罪名合併執行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就沒有機會了。

2、兩種罪名應當都成立。因為故意傷害罪是對侵犯人身權益的設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是針對侵犯財產權益的,兩者不能包容,所以兩種罪名成立。法律條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判三年半實際要坐多久時間?

判刑判了3年,正常是要坐三年牢的。除非在獄中有立功表現等情況來獲得減刑,但總減刑期不能超過應服刑期的一半,所以被判三年即便減刑,最少要坐一年零六個月的勞。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三、有期徒刑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45條規定,除本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二,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 一年,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達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以上就是對兩罪為什麼判不了緩刑的相關解釋。判刑三年半一般是需要服刑三年的,但如果在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有明顯悔改的行為,以及在有期徒刑內有立功表現,如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動,或者是檢舉他人的重大活動,則可以適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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