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是否產生恐懼才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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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是否產生恐懼才會構成犯罪

敲詐勒索罪是否產生恐懼才會構成犯罪

不是,威脅、要挾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面對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過第三者或者用書信等方式發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脅和要挾,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並被迫交付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威脅和要挾的方法,都屬於恐嚇的方法或者脅迫的方法,二者沒有本質區別。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是複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但是,本罪並非以當場實施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當場佔有財物。因此,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遠不如搶劫罪大。本罪的對象,可以是各種公私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等等。司法實踐中,以勒索錢財居多。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威脅、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毀壞被害人的人格、名譽、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被害人的重要財物、栽贓陷害等。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於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敲詐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佔有來作為目的地,對被害人採用了威脅或者是要挾的方式,從而來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的量刑標準,可以處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且處以罰金需要注意的是不管被害人是否產生恐懼的心理,都不會影響犯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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