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證據有什麼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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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罪證據指引

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證據有什麼樣的要求

一、罪名: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為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

二、法條及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刑法另有規定的致人死亡的情形包括:

《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投放危險物質、過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

第11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

第134條第1款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第135條規定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的;

第138條規定的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的。

三、批准逮捕的證據要求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過失致人死亡犯罪事實

1、有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發生。

基本證據包括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破案經過證明等書證材料;

2、被害人死亡。

基本證據包括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物品清單、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屍檢照片和屍體檢驗報告書;

3、被害人身份。

基本證據包括DNA鑑定意見、辨認筆錄、證人證言、相關書證等證據;

4、犯罪嫌疑人主體身份。

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證明、身份證等材料。

(二)有證據證明過失致人死亡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1、犯罪嫌疑人案發時在場。

基本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現場視聽資料等。

2、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相關行為。

基本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照片及勘查筆錄、現場提取物品、痕跡的鑑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3、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基本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鑑定意見、相關書證等。

(三)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系過失最直接的證據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但應當結合案發時間與地點、案發具體經過、案發時犯罪嫌疑人採取何種措施、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等證據,綜合認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

基本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四)社會危險性評估與審查要查明案發原因、犯罪情節、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等,

基本證據包括:

(1)證明前科劣跡的判決書、釋放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2)證明自首、坦白等情節的案發、偵破、抓獲經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3)證明立功情節的立案決定書、判決書、情況説明等;

(4)證明賠償、諒解等情況的協議、收條等;

(5)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懷孕、哺乳的醫院診斷證明等;

(6)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職業的《房地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勞動合同》等。

四、審查起訴的證據要求

(一)證據鏈條及所需查證的事實與證據1、審查過失致人死亡案件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偵查機關知曉的,基本證據包括:

(1)公安機關製作的接報警記錄、受案登記表;

(2)急救記錄、被害人病歷資料、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

2、查證犯罪事實要查明作案人員、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手段、犯罪事件起因及犯罪經過、危害後果及因果關係、主觀狀態。

這一環節對應的基本證據因過失致人死亡犯罪案件類型不同而異。

3、犯罪經過要查明案發過程中,矛盾或事態發展的各環節細節,包括犯罪主體的特殊體質、案件起因、涉案各方人員在矛盾或事態發展中的行為表現、所涉工具或設備等。

4、危害後果及因果關係要查明被害人死亡的事實及與犯罪行為的因果關係,應收集和審查的基本證據包括:

(1)120出具的心電圖、醫療救助錄音等視聽資料;

(2)驗傷通知書、入院記錄、手術記錄、放射診斷報告、出院小結等病歷資料、居民死亡確認書;

(3)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病理司法鑑定意見書;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

對於被害人在案發前本身患有疾病且該疾病為死亡直接原因,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系導致病發誘因的案件,偵查人員要調取了被害人案發前的相關病史資料。

5、在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要注意收集關於各犯罪主體的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及原因力佔比的相關證據,如因果關係檢驗分析意見書等,以明確各主體的責任劃分。

6、主觀狀態要查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主觀上是否確為過失,即對於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但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而未能預見,應收集和審查的基本證據包括: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

7、罪前罪後表現及其他量刑情節還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肇事後有無積極施救、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報告公安機關等行為,有無找人“頂包”、毀滅罪證、干擾證人作證、企圖逃跑,是否支付賠償款、是否與被害人達成諒解等行為。

應當收集和審查的證據主要是:

證明案發後犯罪嫌疑人的救助行為的基本證據包括:

(1)證實案發後犯罪嫌疑人撥打急救電話、報警電話的通話記錄;

(2)證實犯罪嫌疑人保護現場、對傷者採取急救措施等的視聽資料;

(3)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證明案發後犯罪嫌疑人逃跑行為的基本證據包括:

(1)機動車行駛GPS數據或者證明犯罪嫌疑人逃跑路線的道路監控錄像等;

(2)通話記錄、短信或微信聊天記錄;

(3)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證明賠償及諒解情況,應收集和審查的基本證據:

(1)賠償協議、賠償憑證(收條、轉賬憑證、醫療費發票等);

(2)諒解書;

(3)可證實付款情況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對於民事賠償已經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還應收集和審查民事判決書、保險理賠款轉賬記錄等判決金額支付憑證。

8、犯罪嫌疑人雖然造成死亡結果,但由於犯罪環境的特定性、犯罪對象的特殊性、侵犯客體的突出性、主觀狀態的差異性,構成的具體罪名可能會發生變化:

(1)案發地點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的,違法交通管理法規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等罪名;

(2)犯罪對象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可能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3)行為人主觀系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4)刑法另有特殊規定的,適用特殊規定。

如可能構成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罪、過失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等罪。

(二)各類型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證據收集和審查1、根據查證犯罪事實中犯罪經過部分的證據結構特點及繁簡程度不同,可以將過失致人死亡案件分為作為型過失致人死亡案件和不作為型過失致人死亡案件。

2、作為型過失致人死亡案件是指行為人積極地實施某種行為,最終因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對於作為型過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在查證犯罪經過時要查明事發的時間、地點、犯罪主體實施的行為,應收集和審查的基本證據包括:

(1)監控、手機視頻等視聽資料;

(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3)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

(4)法庭科學DNA鑑定書、司法鑑定意見書;

(5)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3、不作為型過失致人死亡案件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且事實上能夠實行,但因主觀過失而未實行,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對於不作為型過失致人死亡案件,在查證犯罪經過時應主要從特定義務來源的法律事實、事發過程兩方面收集基本證據。

4、特定義務來源的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行為人特定義務產生的事件和行為。

應收集和審查的基本證據包括:

(1)證實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的書證,如結婚證、出生證、户口本、工作證、學生證、相關合同或協議等;

(2)證實行為人負有特殊崗位職責的書證,如勞動合同、崗位履職説明等;

(3)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5、事發過程要查明案件的起因、發展經過、犯罪主體及被害人在事件發展過程中的行為表現,應收集和審查的基本證據包括:

(1)監控、手機視頻等視聽資料;

(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3)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

(4)法庭科學DNA鑑定書、司法鑑定意見書;

(5)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三)證據的綜合分析判斷1、過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印證關係審查的重點(1)關於犯罪人員和犯罪經過,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現場遺留物等物證和痕跡鑑定以及DNA鑑定等鑑定意見之間能否相互印證;

(2)關於犯罪主體的主觀狀態,要將行為人主觀上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相區分。

兩者都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但過失致人死亡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持否定態度,間接故意殺人對死亡結果持肯定放任態度。

重點審查本人關於案發細節的供述、證人證言、現場照片、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以及現場勘查筆錄之間能否相互印證;

(3)關於因果關係,要將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區分。

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過失致人死亡應當查明行為人在當時情況下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否應該預見。

如果應當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於發生死亡結果的,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如果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急救記錄、驗傷通知書、醫院診斷證明與病歷、死亡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司法鑑定意見書、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以及因果關係檢驗分析意見書等能否相互印證。

在被害人未經救治即死亡的案件中,如被害人屍體發現地並非第一現場,則應對不同現場分別製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拍攝現場照片,並注意審查被害人所處位置發生移動的軌跡及與犯罪嫌疑人行為之間的聯繫。

2、關聯證據之間的邏輯性分析(1)關於犯罪行為和主觀狀態。

為區別於意外事件的定性,應考察犯罪人員在當時的情況下,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是否採取過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相關措施。

為區別於故意殺人的定性,應考察犯罪人員有無殺人的目的、動機;

在被害人並非當場死亡的情況中,需着重考察犯罪人員是否盡到搶救義務,有無為逃避罪責而逃離現場或因怕被害人事後揭露其罪行而將被害人殺害的行為。

主觀狀態因屬於思想範疇,可用以證實的直接證據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

案件偵辦過程中應注重對全案證據的綜合評判,從案發起因、各方關係、犯罪嫌疑人的認知能力、有無傷害動機、行為手段、實施暴力的程度、持續時間、事中是否採取相關安全措施、事後態度等各方面進行間接證據(包括物證、書證、鑑定意見、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偵查實驗等)的補強,並結合上述事實要素考察犯罪嫌疑人犯罪時的主觀狀態。

(2)關於因果關係和責任劃分。

對於多因一果的案件(即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由兩種及以上的原因造成),應重點審查:

1.在案發當時的客觀狀態下,憑藉犯罪嫌疑人一己之力是否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除已查獲的犯罪嫌疑人之外,是否有其他人員共同參與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

2.犯罪行為和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是否因其他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而中斷。

五、證據鏈條的構建與證據清單該罪的證據鏈條可分為七環:

(1)案件線索來源;

(2)確認被害人身份及死因;

(3)查證犯罪事實;

(4)鎖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經過;

(5)證據充分性及排他性説明;

(6)罪前罪後表現及其他量刑情節;

(7)涉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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