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爆炸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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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爆炸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一、構成爆炸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爆炸罪會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未成年涉嫌爆炸罪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涉嫌爆炸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三、爆炸罪判刑後怎麼收監執行?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根據《刑法》第114條當中明確規定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爆炸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所以一旦發現應當由公安機關對此立案偵查,最終是由人民法院根據造成的嚴重後果程度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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