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團伙盜竊7000元的會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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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團伙盜竊7000元的會判多久?

一、團伙盜竊7000元的會判多久?

正常是一年多。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我國《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對盜竊犯罪的量刑有一定的規範,

(一)犯罪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犯罪數額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一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以盜竊罪論處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盜竊公私財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盜竊7000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正常是一年多,主動賠償爭取諒解,找個好一點律師辯護,爭取個緩刑。

二、入室盜竊怎麼認定?

“入户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認定“入户盜竊”時,應當注意:

一是“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户”,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户盜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團伙盜竊應當是按照共同犯罪來進行一定的判斷,當然了,需要根據此盜竊的具體金額來進行一個不同的判斷,比如説如果盜竊的金額比較多的話,相對來説量刑內容程度也就比較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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