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賭場裏收錢應判什麼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在賭場裏收錢應判什麼罪?

涉嫌開設賭場罪,依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建議自首並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開設賭場罪,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開設”的含義,應當做廣義理解,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並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於開設賭場。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

提供賭場之後,本人是否參與,是否抽取漁利的,不影響本罪成立。由於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前去賭博,參賭人數多,賭資數額大,賭場收入更加豐厚,社會危害性也較一般的聚眾賭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賭博罪之外單設開設賭場罪。

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開設賭場罪:

1、設置賭博機10台以上的;

2、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如果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還給他提供維修等技術支持的,構成犯罪。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處罰。同時,以下情形也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處罰:

1、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

2、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3、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4、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同時,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或者其專用軟件,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我國是不允許進行賭博的。由於賭博所帶來的危害是可能對他人的經濟財產造成侵害,也可能會對社會治安造成影響,所以我國對於賭博實際是嚴厲打擊,任何人不得進行賭博。涉及到開設賭博的相關人士要根據法律所進行規定的實際情況來最終確定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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