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後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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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籤勞動合同後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時間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勞動工資的補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勞動合同的補籤,也是必須要對勞動者的損失進行補償的,本文就對“補籤勞動合同後能申請勞動仲裁嗎”相關法律政策給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補籤勞動合同後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勞動者如何補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與人事局無關,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下面是勞動合同補籤的法律規定

《勞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用工之日起一年 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則勞動者有權主張用人單位對其進行雙倍工資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執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起申訴。同時勞動者需要保留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比如工資條、員工工作證以及同事間的互相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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