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所得處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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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偽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所得處罰有哪些

生產銷售偽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所得處罰有哪些

生產銷售偽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所得處罰具體有直接的經濟罰金,如果涉嫌的案件較為惡劣,有關部門可以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的文件的沒收,取消其醫療機構的資格,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在經營中避免此類行為的發生。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3、第七十七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對生產售賣假藥有什麼規定

1、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1)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

(2)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

(3)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藥、劣藥的;

(4)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5)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6)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生產銷售偽劣藥在有關環節的處理上的需要相關部門的介入,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在自己積極的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從而減少自己的權益損失,但是需要自己學會合理的使用有關的方法,但是更多的的還是需要自己注意實際的處罰,尊重國家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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