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辨認筆錄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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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定辯證的主持人是否為不少於兩人的偵查人員,然後確認辯證人在辯證之前是否經常接觸辯證對象並詢問辯證對象的具體特徵,在辯證的時候確定辯證對象數量是否符合,有沒有混雜辯證的情況。

如何對辨認筆錄進行質證

公訴人員出具的辨認筆錄能否作為定案根據需要滿足以下三點:一是取證主體的合法性,即只能由偵查人員組織辨認;二是取證程序的正當性,即辨認前不得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個別進行,應當進行混雜辨認並使辨認對象具有類似特徵和一定數量;三是強調取證方法的合法性,禁止以暗示或誘導的方式形成辨認筆錄。

1、主持辨認

辨認經過的主持人員是否為偵查人員,且不得少於二人。

2、辨認之前

(1)辨認人是否接觸過辨認對象。比如互毆案件中,在派出所經常會出現彼此會面的機會。

(2)辨認前,辨認人是否被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這一點可以通過詢問筆錄加以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3、辨認之時

(1)辨認對象是否符合數量要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人的人數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照片不得少於五張。《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規定》要求,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2)辨認對象是否被混雜辨認,混雜對象是否屬於類似特徵。實踐中,通常都是由辨認人對照片進行辨認,由此需要注意偵查人員安排辨認對象的特徵是否類似,比如僅有一名辨認對象衣着Adidas套頭衫、帶着墨鏡、或存在其他個人特徵又或者照片明顯存在底色等等,則顯然存在問題。

(3)見證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規定。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刑事案件中如果對於辨認筆錄的真實性存在疑慮的話,可以採取質證的方式來確定,雖然質證可以一定程度上確定辨認筆錄的真實性,但是不能作為結案的證據,還需後續的調查取證。在質證的時候要注意質證是否合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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