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請刑事拘留書的寫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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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呈請刑事拘留書的寫法是怎樣的?

呈請刑事拘留書的寫法是怎樣的

(1)首部

①標題和文書編號。

②被拘留人的基本情況。應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户口所在地、現住址;另起一段寫明其簡歷。

(2)正文

正文是該文書的重點,主要應當寫明拘留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①拘留的理由。

首先應當寫明被拘留人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或重大嫌疑事實。

其次,應當寫明被拘留人具備《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拘留條件方面的事實

②拘留的法律依據。拘留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其文字表述為:“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姓名)刑事拘留”。

③結束語。另起一行寫明結束語,如“妥否,請批示”。

(3)尾部

①承辦單位和承辦人署名或蓋章;

②註明文書的製作日期。

二、刑事拘留的流程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呈請刑事拘留書屬於法律文書,不是承辦單位手寫的,承辦單位只需要按照實際情況在該法律文書上填寫相關信息即可。根據規定,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有權利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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