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時間規定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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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審查時期為5個工作日;當做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交由案件承辦公安機關領導批准,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在《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第二十條中有明確的規定。相關法律條文可參考以下的刑事知識鏈接。

羈押必要性審時間規定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第二十條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複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可延長的時間規定

按流程應由檢察院受理,駐看守所檢查室辦理,一般5個工作日內,案件複雜的可再延長五個工作日。

1、當做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交由案件承辦公安機關領導批准,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2、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後放票的唯一希望,不過成功率很低很低,至少比37內放票的可能性低百倍不止,除非案件有新的重大變化,一般檢察院很難批准的,簡單的説,37天內放票只需要公安機關承辦簽字即可,羈押必要性審查放票則需要檢察院檢察長和公安機關承辦領導共同確認才可。

3、羈押在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4、一般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所以羈押的必要性審查時間通常是五個工作日,而在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之後,通常會對已經羈押的嫌疑人來做出是釋放還是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如果是嫌疑人蔘與的案件比較重大,或者是案件的情況比較棘手,複雜,那麼公安機關通常會將該日期在延長五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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