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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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訴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是依職權進行的,不以有關訴訟參與人提出審查的申請為前提。

1、立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説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併提供。

2、審查

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和證明材料;

(2)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3)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瞭解是否達成和解協議;

3、結案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複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經審查認為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檢察官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並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覆處理情況。

二、哪些情況下檢察院應當提出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百一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建議:

1、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2、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新的犯罪,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自殺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4、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5、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6、羈押期限屆滿的;

7、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更為適宜的;

8、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嫌疑人採取刑拘逮捕手段後,嫌疑人處於羈押階段,如果嫌疑人認為羈押手段不符合法律程序,可以申請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檢察院經過充分調查,認定羈押的確有問題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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