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減刑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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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減刑規定是怎樣的?

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時期的人身自由,接受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有期徒刑刑期是多久啊?可不可以減刑?減刑規定是怎樣的?詳情請看下文。

刑法第45條規定,除本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二,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 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達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量刑幅度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為三種:

一、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減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執行

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有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其他執行場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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