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柴油判刑是按流水金額來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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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經營柴油判刑是按流水金額來判嗎?

非法經營柴油判刑是按流水金額來判嗎?

非法經營柴油判刑是按流水金額來判,並非所有非法經營成品油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非法經營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柴油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1、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第3條2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衞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鑑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佈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只有汽油,沒有其他成品油。因此,汽油屬於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經營汽油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該辦法對成品油的解釋是:“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非法經營罪法規是什麼?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進行相關的物品,那麼是有可能會構成違法犯罪行為,一般情況下是按照非法經營罪來進行定罪處罰的,情節嚴重的程度之下,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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