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提供口供能當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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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提供口供能當證據嗎?
行賄提供口供能當證據嗎?

一、行賄提供口供能當證據嗎?

1、行賄提供口供能當證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行賄罪和受賄罪都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重要犯罪,在刑法理論上兩者稱之為對合犯,即有行賄一般就有受賄。在實踐中,由於行賄和受賄都是祕密進行的,所以取證很困難,因而有時候會有紀委的介入。如果在庭審時行賄人聲稱自己行賄,但受賄人堅決否認,一般要通過其他證據來判斷是否受賄,比如行賄的物品、財產、時間、地點,受賄人有沒有相反的證據或者否決的證據,如果真的沒有任何證據印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能定無罪。

3、刑事案件可以憑口供進行對罪量刑但必須是犯罪嫌疑人對案件的真實陳述,且表示認罪認罰。否則,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沒有其他證據支持,當庭犯罪嫌疑人不認可自己的犯罪行為,應當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做無罪處理。

二、只有同案犯的口供能不能批捕

1、當只有同案犯口供,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能防止社會危害發生的,就可以申請對嫌疑人進行逮捕。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存在行賄類型的犯罪行為還是存在受賄類型的犯罪行為,按照法律相關的規定都是首先是需要進行立案偵查,然後才能夠審查起訴的,並且在這個過程當中是非常重視證據的收集的。比如説必須要重視物證,還有人證的,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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