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和行賄口供不一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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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和行賄口供不一致怎麼辦

一、受賄和行賄口供不一致怎麼辦

“口供”作為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其證明力較弱,一般不輕信口供。如題所述賄賂雙方口供不一致的,不能採信其口供,還需要進一步查找相關證據來證明口供的真實性。如其他相關人員的口供,還需要根據行賄人所在單位的賬務往來記錄、銀行帳户存款資金流動情況、受賄人的個人存款記錄等情況深入查實後,用這些證據來印證供口的真實性,再認定賄賂金額。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我國對口供的證據實行補強證據的規則。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如何才能憑藉口供定罪

關於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問題,相關法律對此有諸多規定,充分體現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對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3、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合議庭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對事實的供述和辯解。對於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的,或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才能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並據此定罪量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口供在很多時候是完全不可以做為證據,但是很多時候是找證據的線索。有的時候,為了讓對方進行簽字畫押,那麼這樣的口供是屬於違法行為,是沒有一點法律效力。一般檢察院都會自己進行調查,或者是當事人也會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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