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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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即證明該人是涉嫌了刑事犯罪,而此時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來講,其也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但由於其有公職在身,因此有人就問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的是否會開除公職呢?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有期徒刑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也就是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被判刑後,就會被開除,而不一定是實刑,也包括緩刑。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總的來説,拘役是刑罰的一種,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的一種,那麼公職人員被判拘役緩刑的是要被開除公職的。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有期徒刑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第2張

二、有期徒刑緩刑怎麼執行

對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刑法第75條規定的緩刑犯的行為準則。考驗期內沒有犯新罪、發現漏罪、或違反規定的,則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一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有期徒刑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第3張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假釋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撤銷後,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從相關部門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那麼一律會被開除公職。同時,根據法律規定,有期徒刑緩刑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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