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人員是否開除公職 - 撤銷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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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是否開除公職 撤銷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可以説公職人員犯罪是很可怕的,由於其手裏掌握着一定的職權,因此要是其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話,往往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的損害都是很大的。那要是在判刑的時候被判緩刑的話,此時緩刑人員是否開除公職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緩刑人員是否開除公職

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第一條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如何處理的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敍職務的臨時工作。

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緩刑的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

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的規定,及第四條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期滿釋放收回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拘役期滿釋放後,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收回的,分配適當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重新確定的職務和工資等級應低於拘役前的職級和工資待遇的規定,您的朋友被判緩刑後,不一定被開除公職。

二、撤銷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1、對於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犯罪分子,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到底違反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刑法未規定,只籠統規定一個“情節嚴重”,這十分不利於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應當將情節嚴重、違反何種法律、法規明確化,甚至量化。我們認為借鑑國外有關立法例,可將以下情形規定為情節嚴重:

其一,緩刑犯嚴重、持續或者多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但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行為。

其二,緩刑犯持續或者多次脱離考察機關的監督管理,並因此有理由懷疑他將再次危害社會或者犯罪。

其三,雖未構成犯罪,但嚴重違法,且屢教不改,達到可以處治安處罰或勞動教養程度的。

2、緩刑撤銷的基本價值是迫使緩刑犯遵守監督考驗制度,積極改惡從善。但對大法不犯,小錯不斷的緩刑犯,緩刑撤銷應慎重使用。

我們認為,對雖具撤銷緩刑之可能性,但其情節並不重大,還可使用其他手段來矯正時,可以規定“緩刑延長期”制度,即對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緩刑犯延長一定緩刑考驗期,當延長緩刑考驗期的措施不足以懲戒緩刑人員時,行為人有繼續違反緩刑監督管理的行為,可以撤銷緩刑。

我們知道要是公職人員犯罪並且同時被判緩刑的話,並不一定就是會被開除公職的,此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處理才行。當然,在緩刑的考驗期期間要是再有犯罪的話,就會被撤銷緩刑,然後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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