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環保判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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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環境環保判什麼罪?

污染環境環保判什麼罪?

會被判處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是合理的行為。

二、污染環境罪的舉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具體的舉證思路和方法上,原告方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環境污染侵權糾紛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加害人不論是否有過錯都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受害人無須就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

(2)受害人需要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全面的舉證。環境污染行為具有違法性,但這裏的違法性並非僅指加害人的污染環境行為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污標準,對於在國家規定標準內的污染行為,一旦造成了污染損害,也屬於一種違法行為。由於加害人經常以自己的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標準作為抗辯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對此類案件舉證時要特別注意從污染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上強調其違法性,而不應當糾纏於污染行為是否違反了國家規定標準進行舉證。

(3)對損害事實進行舉證。損害事實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發生的根據,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和必要條件。一個人只有在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能請求侵權民事司法救濟;未造成任何損害的行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權民事責任。環境侵權責任也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證明環境污染行為成立因果關係的證據。雖然在此類案件中,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被倒置給了加害人,但這並不意味着受害人沒有必要收集這方面的證據。

保護環境是我國一致倡導的行為,如果當事人以個人或者單位的形式出現了污染環境的行為的,符合條件的將視為構成了污染環境罪,並且會結合造成污染的實際情況以及導致的後果的惡劣影響來對侵權責任人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這是合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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