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承兑罪量刑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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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違法票據承兑罪量刑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對違法票據承兑罪量刑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1、對違法票據承兑罪量刑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票據承兑罪個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為本罪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界定請參見本節第184條之釋解。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承兑、付款、保證、違反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承兑、付款、保證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只有商業匯票才需要承兑,根據規定,銀行或者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商業匯票的承兑人。這些承兑人,在履行承兑義務的時候,需要審查承兑請求人的身份、審查票據是否連續等。在審查後,確定滿足承兑條件的,需要履行承兑義務,不得違規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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