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詐騙罪40萬追回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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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詐騙罪40萬追回錢嗎

一、發生詐騙罪40萬追回錢嗎

不一定。

能不能追回被騙的錢是不確定的,對於詐騙犯罪中的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所被騙的財物,應由公安機關在偵查時進行追贓;如果公安機關未能追回的,則被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歸還被騙的財物或賠償損失。

但是,被害人最終是否可以追回,既要看對方是否能主動歸還,也要看對方的實際經濟情況。如果對方已經將騙取的財物揮霍,且確實無其他經濟賠償能力的,則被害人仍有可能無法全部或部分追回。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詐騙罪是屬於刑事犯罪,一般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追回贓款,由檢察院進行起訴,但是受害者不能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由受害者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進行賠償。詐騙罪的量刑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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