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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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迫交易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但都必須是商品或服務的需求者或者提供者。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應是相對穩定的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非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務,行為人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向非商品經營者購買,行為人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非服務業經營者提供服務等,均不屬本罪調控範圍。

二、哪些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

(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着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並非意味着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

迫交易絕大多數是不公平交易,但也不排除公平交易存在的可能。如某行為人為獨佔某市場貨源,以暴力或脅迫手段強迫貨主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向自己銷售,不得向他人銷售。該種強迫交易,價格雖為合理,但由於其行為破壞了市場交易的主體自由選擇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情節特別嚴重的,仍應依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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