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佔罪為什麼很難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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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侵佔罪為什麼很難立案?

一般侵佔罪為什麼很難立案

侵佔罪作為自訴案,只能夠到法院進行提請訴訟立案,真正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的,並不多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可見除了要佔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佔罪。

拒不退還應以一審判決做出前,佔有人仍不退還為標準。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説本罪(侵佔罪)屬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佔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將佔有的財物返還給了自訴人,則可結束訴訟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將佔有的財物返還給自訴人,自訴人可以撤銷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現實生活中,在一審宣判前,大部分被告人都會將侵佔的財產返還給自訴人 。因此,以侵佔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是太多。

二、屬於侵佔罪的範圍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佔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佔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户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佔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佔有。

④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佔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內的財物,屬於出租車司機佔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遺忘物,但相對於出租車司機而言,則是其佔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出租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佔有是否轉移,看該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能否有效的管理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管理者非法佔用財物時屬於職務侵佔罪。

⑥封緘物,即被包裹起來的物品,歸原管理者佔有。

⑦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親屬佔有。

⑧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所有人不明或應由國家所有的(無主的)財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於地下的財物,則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行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則屬予事實認識錯誤,雖不成立盜竊罪,但成立侵佔罪。

以上就是對一般侵佔罪為什麼很難立案的相關解釋。認定為侵佔罪一般在事實上是佔用着財物的,有一下幾種情況:在他人的領域支配着財物、在他人的領域外支配着財物、通過職務的便利侵佔財物、佔用埋藏的財物,以上都是屬於侵佔財物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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