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數罪併罰最高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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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數罪併罰最高多少年?

刑法數罪併罰最高多少年?

刑法數罪併罰最高死刑,數罪併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的一種具體運用,載於《刑法》第四章第四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併罰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數罪併罰原則,只是解決在對數罪實行並罰的時候應當遵循什麼準則進行並罰的問題。至於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根據數罪併罰原則對各種不同類型的數罪實行並罰,是一個數罪並罰的適用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分別作了規定。

(一)普通數罪的並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於這種數罪的並罰,是數罪併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併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於我們已經對數罪併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因而對於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併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二)發現漏罪的並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這一規定,發現漏罪的並罰具有以下特徵:

1、發現漏罪並罰的時間

發現漏罪並罰的時間是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這也正是發現漏罪的並罰與普通數罪的並罰根本區別之所在。

2、發現漏罪並罰的前提

發現漏罪並罰的前提是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這裏的其他罪,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漏罪。這一漏罪既可以是異種罪,也可以是同種罪。

3、發現漏罪並罰的方法

發現漏罪的並罰方法是“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數罪併罰的方法,俗稱為先並後減。根據先並後減的方法,在發現漏罪的情況下實行並罰計算刑期的時候,應當將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也就是説,前一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從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併而決定執行的刑期中扣除。例如,某甲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刑罰執行5年以後,發現他在判決宣告以前,還犯有強姦罪沒有處理。這時應當對新發現的強姦罪作出判決,如果判處有期徒刑8年,則應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假設決定執行的刑期為15年,應將已經執行的5年計算在15年之內。也就是説,某甲只須再執行10年刑期就期滿。

數罪併罰是我們國傢俱體的刑法執行方式之一,相比較嚴格犯罪行為來説的,數個罪名的情況下肯定處罰是非常嚴重的,但是數罪併罰也是有一定的適用條件的,並非任何時候都能適用,判處最為嚴厲的可能達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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