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應血液罪怎麼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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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應血液罪怎麼罰?

我國是法制大國,一切都有法律法規約定,對於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和供應血液製品從而危害人們健康着必會受到法律制裁。那麼法律規定非法供應血液罪怎麼罰呢?下面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非法供應血液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關於非法採血、制血、供血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第二款是關於單位犯非法採血、制血、供血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輸血是平時醫療和戰時搶救傷病員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輸血站和輸血研究所等單位,在採血、供應醫院用血、改進輸血器材、生產血液製品以及科學研究等方面,為國家的醫療衞生事業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實踐中有的不僅不按獻血有關規定掌握採血數量和間隔時間,而且隨便降低體栓標準,甚至不體檢,不做血液化驗,竟讓一些患有結核、麻風、肝炎等傳染病的病人也參加抽血,有的偷偷地多抽血,有的在血液中入大量保養液充作血液,有的將報廢的血冒充好血給病人輸注。輸轎技術落後,操作規程執行不嚴,病人輸血反應多,甚至因血液被污染造成死亡。根據國務院規定,血站(庫)、生物製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血液製品的質量,防止因輸入血液、血液製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瘧疾等疾病的發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使用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血液和血液製品。但是,近幾年來,一些犯罪分子(包括單位和個人)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利用臨牀用血嚴重不足的實際情況,非法採集、製作、供應血液或者血液製品。上述行為,嚴重破壞國家公共衞生事業的管理秩序,嚴重危害受血者的生命、健康。為此,這次修訂刑法將這種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並規定較嚴厲的刑罰。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採血、供血管理秩序和受血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血液、血液製品的採集、製作、供應、使用方面的主體、操作規程等等都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對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對人體健康已經造成嚴重危害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是指無權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為。血液的採集、血液製品的製作以及供應,都有嚴格的科學規定,不允許有任何違反。從本條的規定看,只要無權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實施上述行為,就應視為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所謂對人體健康已經造成嚴重危害,是指因使用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的血液製品,導致使用者身體健康受到嚴重損害,如病情加重、傳染其他疾病等等。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因使用了非法採集、供應的血液或者製作、供應的血液製品,導致較大數量使用者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導致使用者死亡,導致嚴重傳染病傳播等等。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作為犯罪主體時,其客觀方面表現為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並造成了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採集和供應血液必須得到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若沒有相關部門的批准都是屬於非法。對於非法供應血液者,法律制定着也針對其對人類危害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罰,造成傷害大的相應的處罰也大。警戒大家不要去做違反犯罪的事,一旦有發現非法供應血液可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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