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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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認定

區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與非罪界限時,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為必須系非法。

非法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指違反國家的操作規程;

二是指不具備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資格。如果系合法而為之則不構成犯罪。其次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為必須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事實上,非法採集、供應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應的血液製品,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可以作為判斷是否“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據之一。當然,具體判斷時還應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如果行為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為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一般亦不構成犯罪;但情節較重的,則可以本罪未遂處理。

二、本罪與非法組織賣血罪的界限

兩罪均屬於違反國家血液、血液製品管理的犯罪行為,主要區別表現在如下方面:

(1)從客觀要件看,本罪表現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屬於危險犯,其行為主體為實行者;而非法組織賣血罪則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屬於行為犯,其行為主體為組織者。

(2)從犯罪對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對象只有血液

(3)從主觀的內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違反操作規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資格;而非法組織賣血罪則是明知組織他人出賣血液之行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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