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人以上算非法集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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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人以上算非法集資行為?

我國法律規定,民間集資行為應當是合法合理的,以此保障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非法集資行為是不可取的,也是違法的,要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刑事案件。非法集資的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那麼你知道多少人以上算非法集資行為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多少人以上算非法集資行為?

非法集資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是單位,要150人以上。

非法集資:利用不法手段集資(如:高息,高回報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集資的概念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以上就是關於多少人以上算非法集資行為的全部內容。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非法集資的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也就是説,個人可以構成非法集資,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集資,如果是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構成非法集資,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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