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盜竊罪數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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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盜竊罪數額是多少?

北京市的經濟發展相信大家都是很清楚的,如今在北京消費水平普遍都比較高,而要是偷盜一些財物的話,如果數額偏低,很有可能都夠不上犯罪,自然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結合兩高關於盜竊罪數額方面的司法解釋規定,北京市也確定了在本市盜竊罪的數額範圍。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北京市盜竊罪數額是多少吧。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4月3日公佈了《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解釋)。為正確適用司法解釋,準確審理盜竊刑事案件,現提出若干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盜竊罪定罪量刑數額標準

1、全市法院審理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刑事案件,“數額較大”認定標準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認定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認定標準為四十萬元以上。

2、具有《辦理盜竊刑事案件解釋》第二條規定的下列八種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為一千元以上:(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3、對於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實施盜竊犯罪的數額認定標準,按照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4、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以及扒竊,屬於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四種行為之一,就構成盜竊犯罪,不以取得財物為既遂的標準。

二、在審案件的處理原則

5、本意見實施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判的一審案件,涉及盜竊犯罪的,按照本意見確定的具體數額標準執行。

6、本意見實施前已經受理或者一審已經宣判的二審、複核案件,涉及盜竊犯罪的,按照本意見確定的具體數額標準執行。

根據新的具體數額標準及犯罪情節,應當判處刑罰的刑檔與一審判決認定的刑檔一致的,除量刑畸重的以外,原則上不得輕易改判。

根據新的具體數額標準及犯罪情節,應在一審判決認定的刑檔下一個刑檔判處刑罰必須改判的,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予以改判,但從寬幅度不應過大。

三、其他

7、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實行。2012年3月1日實施的《關於盜竊等六種侵犯財產犯罪處罰標準的若干規定》(京高法發[2012]7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不再適用。2013年4月7日網發的《關於執行“兩高”具體數額標準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同時廢止。

8、對適用司法解釋及本意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告高級法院。

在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之後,大家應該對北京市盜竊罪數額有一定了解了吧,可以説在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數額標準上面,其實都是偏高的。而在北京市,如果盜竊的數額沒有達到2000元的話,則此時就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盜竊罪,換言之即使要給予處罰也只能是治安管理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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