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前置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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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前置都有哪些規定

一、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前置都有哪些規定

一是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直接進行勞動關係確認具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表面看來,它是要求當事人舉證,其實是授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勞動關係的所有材料進行審查和判斷,從而對當事人雙方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存在與否進行確認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確認權請示的答覆》([2009]行他字第12號)中明確:“根據 《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基於此,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單位對勞動關係提出異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調查核實,責令單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與證明勞動關係有關的材料等,進而對勞動關係存在與否進行確認。另外,即使用人單位對勞動關係不提異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應主動審核調查,以防當事人雙方合夥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二是正確理解”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即法律授予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關係爭議具有確認權。不過,並非凡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必須由其處理,正如前述,工傷認定程序中發生的勞動關係爭議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作出確認;其他可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確認,如請求給付工資時所發生的勞動關係爭議。

三是及時保護受傷害職工權益之所需。對勞動關係存有爭議的準工傷案件,若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資雙方的關係進行確認,再到人民法院起訴、上訴、申請再審,正常時間約1年;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利用職權調查核實,確認勞動關係,進而做出因工負傷的決定,

我國的法律對工傷者的相關賠償有着詳細的説明,一旦相關勞動者受到工傷時,可以要求相關的勞動單位對自身的工傷進行相應的賠償。我國的勞動部門可以對相關的工傷進行勞動仲裁的前置處理,以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相關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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