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特徵是什麼 - 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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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特徵是什麼,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開設賭場行為,要是情節嚴重的話,那麼就會構成刑事犯罪。此時要了解開設賭場罪的特徵,則可以從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進行分析。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開設賭場罪特徵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開設賭場罪特徵是什麼

(一)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四)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二、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

(一)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一)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二)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開設賭場罪的特徵是怎樣的吧,法律要求此罪的主體是已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的人,主觀上面肯定是要有營利為目的。更多開設賭場罪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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