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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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既遂法院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1.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

“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或者以小誇大,引人誤解:“散佈”是指以文字、語言為手段將捏造情況在社會或一定範圍內加以傳播、擴散。“散佈”的手段可以是語言、文字或圖形,也可以是三者組合。“散佈”的方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可以是當眾公開傳播,也可以是私下祕密告知。“虛偽事實”是指貶低、毀壞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虛假情況。包括完全虛構的事實和部分虛構的事實。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是指利用語言、文字、音象、圖畫、網絡、流動性宣傳等手段,虛構歪曲某種不利於競爭對手的事實,並向外傳播,以便第三人知曉的行為。概括而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散佈虛偽事實可以分為:一是由侵權人本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二是由侵權人本人捏造虛偽事實,唆使或者收買他人(如新聞媒介)等形式去散佈;三是唆使或者收買他人損害商品聲譽。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一般可構成共同犯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客現方面存在五種行為表現形式:

其一,通過發佈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廣告,散發公開信或召開新聞發佈會等形式散佈捏造的虛偽事實,惡意貶低、詆譭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對比性廣告,是指含有對比內容的廣告,即通過選取某一個、某一類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對比,用以説明商品、服務的優點或者特徵的廣告。對比性廣告可能在對自己的商品質量、製作成分、用途等作直接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同時,直接對競爭者的商品進行貶低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通過對自身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等作直接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以間接對競爭者的商品進行貶低性宣傳,容易造成捏造或散佈虛偽事實。聲明性廣告,是指含有聲明性內容的廣告,往往借誇大自己商業聲譽和商品信譽以貶低競爭對手,抬高自己。

其二,組織人員以客户或消費者的名義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或新聞單位等虛假投訴,詆譭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種方式的投訴理由一般為:產品質量低劣,服務質量差,違反法律規定,侵犯消費者權益。

其三,在業務洽談等公開場合故意向競爭對手的客户或消費者散佈捏造的虛偽事實,貶低和詆譭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散佈虛偽事實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也可以採取口頭方式。這種方式往往可以通過商業信息發佈會、商品交易會議散佈虛假言辭,也可以通過單獨的商務洽談、電話交談等方式實施;既有經營者本人利用言辭實施,也有經營者指使、收買、唆使本單位職工或其他人實施此行為。捏造並散佈的虛偽事實必須達到足以損害他人商品信譽、商業聲譽,否則便不可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不屬於刑法調控範圍。

其四,惡意訴訟,即捏造侵權事實並通過訴訟向社會公眾散佈這種虛假事實,貶低和損害他人的商譽。惡意訴訟,又稱濫用訴訟。它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缺乏勝訴理由的情況下,以合法形式進行惡意訴訟,以期通過訴訟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損害後果。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和司法實踐來看,多數國家都承認惡意訴訟並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或對受害方給予救濟。行為人通過惡意訴訟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往往更容易使羣眾相信行為人捏造的虛偽事實,造成的危害性也較大,應嚴厲懲處。

其五,在商品包裝或説明書上,貶低和詆譭他人生產、銷售的同類商品,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

2.“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和“有其他嚴重情節”是選擇性要件。只要具備其一,則構成犯罪。對於詆譭商譽行為造成的損失應如何認定,有學者認為應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兩部分。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客商退貨損失、商品滯銷損失、正名宣傳花費。間接經濟損失包括客商中止履行合同而減收的可得利益、滯銷停產期間的設備閒置折舊費和貸款利息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重大損失”是否包括無形財產損失?有觀點認為,重大損失包括多方面,既可以是有形資產損失,也可以是無形資產損失;既可以是直接損失,也可以是間接損失;既可以是實際損失,也可以是潛在損失。“重大損失”屬於刑法中的危害結果。所謂危害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所造成的實際的損害,是對直接客體的危害結果。重大損失是指重大的物質性損失,客觀存在且能夠估量和測量。因此,重大損失是指實際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及潛在的損失。

何謂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情節嚴重”,有學者認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包括行為人多次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詆譭他人商譽,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因損害他人商譽曾經受過兩次行政處罰或民事處罰又實施上述行為的;損害他人商譽的手段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或者致使他人經營陷入特別困境,被迫停產、停業、轉產甚至破產的,等等,均可認為“有其他嚴重情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情節嚴重”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致使他人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受阻或無法開展,如商品嚴重積壓、滯銷,客户紛紛退貨或拒收貨物、拒付貨款;

(2)導致他人瀕臨破產或被責令停業整頓;

(3)多次實施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

(4)造成惡劣影響的。司法實踐中,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着重考慮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對於尚不造成或者損害較輕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而不以犯罪論處。

涉及到利用非法的手段來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的,或者利用偽造的證據來損害了他人的商品聲譽的,是屬於嚴重侵犯了他人的經濟權益的行為,具體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舉證對於損害商業信譽的具體措施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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