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品聲譽罪與誹謗罪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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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商品聲譽罪是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誹謗罪是指捏造事實,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最主要體現在侵犯的客體不同。損害商品聲譽罪是通過誹謗方式侵犯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進而給他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並且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而誹謗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是單一客體。如果行為人的誹謗行為針對企業負責人或者經營者本人,則應當具體分析,行為人如果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捏造並散佈虛偽的事實,既使是以企業負責人或者經營者本人為對象的,應當認定為損害商品聲譽罪。如果行為人為發泄個人不滿,蓄意貶低企業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為誹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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