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特徵及其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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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的特徵及其刑事責任是什麼?

犯罪未遂的特徵及其刑事責任是什麼?

犯罪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其特徵包括: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實行和實行終了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過程中。換言之,只有在犯罪預備至犯罪既遂之前的過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後,自動恢復原狀或自願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為是中止,而仍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2、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所謂自動地中止犯罪,就是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進行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

3、被迫停止犯罪

如果行為人受到阻礙或感到恐懼認為自己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進行,就不是自動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它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既然自動中止犯罪是行為人在自認為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和既遂都是犯罪的不同形式,未遂有自己的法律特徵,包括犯罪分子着手準備犯罪活動,最終沒有得逞,並且是因為外界因素導致犯罪不得逞的。根據刑法規定,對未遂犯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既遂的量刑標準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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