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犯罪未遂特徵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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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屬於犯罪未遂特徵的是什麼?

不屬於犯罪未遂特徵的是什麼?

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一定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為的起點,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起點。着手標誌着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實行行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實行行為的一部分。着手標誌着預備階段已經結束,但着手不是預備階段的終點,因為許多犯罪在預備行為實施終了後,由於某種原因還沒有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並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並非由於行為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為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個特徵使得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區別;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徵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三、對未遂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切實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並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是犯罪的一種,其有自己的法律特徵,包括犯罪已經發生、最終並沒有得逞,並且嫌疑人放棄犯罪是出於意志之外等。不屬於這些特徵之一的,就不能認定未遂。如果是犯罪中止和既遂,處罰上就有明顯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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